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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立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程某甲、程某乙等与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立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乙。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丙。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丁。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与被上诉人程某丁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47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法定继承中所继承的遗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前提。本案中三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生前遗留宅院拆迁所置换的房产和补偿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对该争议宅院有合法的使用权为前提。本案中三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已经取得该片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该片宅院尚未确权,且被告也以该争议宅院使用权归其所有进行抗辩,该争议宅院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生前在邯郸县兼庄乡南程庄村有老宅一处。老宅院是祖传的,使用权是我们父母的也没有争议。本案诉争的房产属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直至拆迁,他们遗留的房产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没有发生过继承。上述事实有邯郸县兼庄乡南程庄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争议的房产应当由我们兄弟姐妹依法继承;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程某丁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与本案争议的房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欠妥,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