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黑黑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黑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冯某某,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