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刘中平与潘友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平,潘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平,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城镇仓埠门航管站宿舍102室。身份证号码342623197911148567。被执行人潘友谊,男,1972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登沄街绣溪小区2栋203室。身份证号码342623197203040037。保证人张理荣,男,1973年08月09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无为南大街土产公司。身份证号码342623197308090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平与被执行人潘友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友谊不能履行(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张理荣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4年8月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潘友谊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理荣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