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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宇、徐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刑初字第36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农民。诉讼代理人高玉峰,山东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农民。被告人徐某,农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以被告人张某、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徐某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 峰代理审判员 孟 纯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