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17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北支行与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7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北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蒋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法定代表人:沈财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沈明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方亮,已亡。被执行人张善君,宁波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宁波欧威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寅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208082312。被执行人戴寅龙,系宁波欧威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郑祥东,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缪祖兴,农民,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1789-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12日通过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茗山路西、交警大队北的“香山美邸”小区中143套房屋。2014年12月12日,买受人胡锡刚以119.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的2幢201室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奉化市茗山路西、交警大队北的“香山美邸”小区2幢201室房屋【登记权证号:房建奉化市字第20050036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锡刚【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锡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