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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叶凤娟、陈永辉与陈永辉、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凤娟,陈永辉,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叶凤娟。委托代理人:钱湖泳。被告:陈永辉。被告: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晓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凤娟与被告陈永辉、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0元,由原告叶凤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利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