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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8号原告代某某,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徐某,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雪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昌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