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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庞阿色与冶则乃拜、马木哈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阿色,冶则乃拜,马木哈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庞阿色,女,回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催荣俊、杨承媛,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冶则乃拜,女,回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木哈买,男,回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阿色与被告冶则乃拜、马木哈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庞阿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阿色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阿色负担。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