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被执行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军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