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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某东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某东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4号罪犯苏某东,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文盲,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秀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5日押清流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秀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秀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秀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