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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坚峰,该公司法务主任。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缪贵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祥,该公司武警交通八支队干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合理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72元,减半收取19286元,由原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有春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何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 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