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超、普某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普某,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超,农民。被告人普某,农民。被告人唐某,农民。上列三被告人均于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4)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普某、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庆彬、被告人刘超、普某、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超、普某、唐某伙同刘小龙(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携带弹簧刀,乘坐普某的轻便摩托车至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建宇网吧附近,欲对一名过路男子实施抢劫,因该男子走进建宇网吧而放弃。接着,四人商定由其中一人进入建宇网吧寻找抢劫目标。后普某进入网吧将陈某引诱至建宇网吧东约十米花坛处,被告人刘超持弹簧刀进行威胁,四人还通过搜身等方式抢走陈某的6元人民币及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837元)。因陈某讨要手机,刘小龙在其肚子上踹了一脚,刘超将弹簧刀架在陈某脖子上,致身体处于动态的陈某左边枕骨部位出血。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刘超、普某、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扣押轻便摩托车1辆、弹簧刀1把、OPPO手机1部,现OPPO手机1部已返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超、普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伙刘小龙的供述、证人黎某、窦某、沈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诸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普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超、普某、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赃物OPPO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给陈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普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已扣押在案的轻便摩托车一辆(车架号为LAEF3YCJPYQCY9127)、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超的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被告人普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被告人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瑛薇人民陪审员 贺 根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燕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