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丽琼与李建银、湖北省汉口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琼,李建银,湖北省汉口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吴丽琼,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李建银,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湖北省汉口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陈华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琼与被告李建银、湖北省汉口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琼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银、湖北省汉口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丽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银、湖北省汉口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吴丽琼负担。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