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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340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