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恒健与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健,余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赵恒健,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余建群,女,1970年10月18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健与被告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恒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雅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