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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恒健与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健,余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赵恒健,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余建群,女,1970年10月18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恒健与被告余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恒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恒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雅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