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商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与淮安华厦一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雨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淮安华厦一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雨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0486号原告淮安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益兴名流花苑B区11幢18号。法定代表人邵伟,职务不详。被告淮安华厦一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董长青,职务不详。被告雨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旺旺路18-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华厦一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雨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华厦一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雨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奥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华厦一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雨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纪敏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