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崔某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司色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