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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15终00235高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淹村。电话:18335581585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南漳镇北漳村。上诉人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