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15终00235高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淹村。电话:18335581585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子县南漳镇北漳村。上诉人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