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先锋与姚世强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先锋,姚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程先锋,男,现住辉南县。被告:姚世强,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程先锋诉被告姚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世强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先锋撤回对被告姚世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400元返还原告程先锋。审 判 长 贾文戈审 判 员 井丽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