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先锋与姚世强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先锋,姚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程先锋,男,现住辉南县。被告:姚世强,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程先锋诉被告姚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世强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先锋撤回对被告姚世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400元返还原告程先锋。审 判 长  贾文戈审 判 员  井丽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