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董春秀与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秀,王继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董春秀。委托代理人刘志福,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秀与被告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春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董春秀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