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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董春秀与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秀,王继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董春秀。委托代理人刘志福,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秀与被告王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春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董春秀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