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杨某,男被告:路某甲,女原告杨某与被告路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某甲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发出公告,限期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婚后被告什么都不干,还经常向原告要钱,不给就生气。原告及家人事事处处忍让,娶个媳妇是过日子的,没想到被告骗婚骗财。2014年农历7月5日被告把电动车骑走,同年农历7月21日把摩托车骑走,之后就联系不上被告。现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2、要求被告退回三金(金项链、戒指、耳钉)、海王星摩托一台、雅迪电动车一台,彩礼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实原告身份,原、被告婚姻关系。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用于证实原告购买摩托车的实际花销及权属。3、镇平县雅迪电动车专用收款收据一份,用于证实原告购买电动车的实际花销及权属。被告未到庭答辩及提供证据材料。法庭于2014年9月22日调查被告父亲路某乙的笔录一份,被调查人陈述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系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2组、第3组证据,被告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3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4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婚前购买UA125T-A摩托车一辆,双方婚后购买雅迪电动车一辆,现均在被告处。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岗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苏永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