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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31-1号上诉人吴侠与被上诉人孙义、一审被告黄忠仁、南宁市恒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31-1号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对上诉人吴侠与被上诉人孙义、一审被告黄忠仁、南宁市恒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落款日期“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补正为“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审判长  黄敏俊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卢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志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