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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胡瑞合、杨德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胡瑞合,杨德贵,赵京远,马开利,刘思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向群,行长。被执行人胡瑞合,居民。被执行人杨德贵,居民。被执行人赵京远,居民。被执行人马开利,居民。被执行人刘思太,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瑞合、杨德贵、赵京远、马开利、刘思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瑞合、杨德贵、赵京远、马开利、刘思太及各被执行人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7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7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