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某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8号罪犯陈某平,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平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平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勤杂工作,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阙 斌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