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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凤春与唐举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春,唐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凤春,女,57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唐举伟,男,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凤春与被申请人唐举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凤春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20.00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