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560号原告成某某,女。被告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