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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560号原告成某某,女。被告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