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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世宏与被告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世宏,李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贺世宏,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小林,男,1972年11月12日生,现住址不明。原告贺世宏诉被告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联系、找到被告李小林,故无法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账务往来情况,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世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