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世宏与被告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世宏,李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贺世宏,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小林,男,1972年11月12日生,现住址不明。原告贺世宏诉被告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联系、找到被告李小林,故无法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账务往来情况,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世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4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