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陈金池、陈瑞燕、陈省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江志伟,行长。被执行人陈金池,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瑞燕,女,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省江,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池、陈瑞燕、陈省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金池、陈瑞燕、陈省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金池、陈瑞燕、陈省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14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