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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润灿与陆炳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润灿,陆炳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19号原告冯润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31。被告陆炳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56。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润灿诉被告陆炳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炳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润灿撤回对被告陆炳镇的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冯润灿自行负担。案件应收受理费3275元,但实收3725元,应将多收的诉讼费450元退还原告冯润灿。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