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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孙太周与王剑利、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周,王剑利,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73号原告:孙太周,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剑利,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李斌,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孙太周与被告王剑利、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太周对被告王剑利、李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