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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焦道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