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焦道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