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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与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南宁市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负责人,黄桂安。委托代理人曾加,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思林镇十二桥。法定代表人古金荣,董事长。原告南宁市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诉被告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南宁市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又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