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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烈民一初字第0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汪学良与吴召西、汪德金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良,吴召西,汪德金,吴云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683-1号原告:汪学良,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汪志勇,无固定职业,系汪学良之子。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召西,男,194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杨庄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汪德金,女,194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杨庄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吴云倩,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淮北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烈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裁定,对吴平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4#304室所有权证编号为009817的房屋及担保人汪志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黎苑小区北侧W-1幢401室的房屋进行查封。2014年12月3日,淮北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情况说明:“因我处原业务系统(西安捷豹系统)注销产权业务不需要走系统流程,现用系统(淮北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原系统业务导入时不显示吴平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4#304室的房产证(淮私产字第××号)于2009年6月已注销;故2014年9月29日,2014年10月10日分别将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4#304室谢金芝产证(淮私产字第019842号)作为吴平的房产查封、轮候查封,现请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烈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裁定第二项中对“吴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09817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汪志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黎苑小区北侧W-1幢4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