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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林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林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二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林。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林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寿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林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林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寿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昆亮代理审判员  高 波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解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