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牛会交与田敬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会交,田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牛会交,居民。被申请人田敬志,居民。申请人牛会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主张201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田敬志驾驶苏xxx**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枉镇xxxx处与申请人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未赔偿申请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田敬志驾驶的苏xxx**号变型拖拉机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田敬志驾驶的苏xxx**号变型拖拉机(该车现停放于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停车场),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庚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