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畅洪安诉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洪安,郭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036号原告畅洪安,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被告郭凯,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畅洪安诉被告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铁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洪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凯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畅洪安诉称,2011年9月20日被告郭凯找到原告,向原告借现金24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到2012年11月27日归还了9000元整,又给原告出具下欠15000元的欠条一份,两个月后又还了2000元,下欠13000元,此后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予清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郭凯清还借原告现金13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本系朋友关系,被告郭凯曾向原告借款。2012年11月27日,被告郭凯给原告出具下欠15000元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畅洪安人民币15000元整。郭凯,2012年11月27日。”两个月后被告又还了2000元,下欠13000元,此后再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凯向原告畅洪安借款,有欠条为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郭凯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畅洪安借款人民币13000元整。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郭凯负担。原告已预交13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65元,被告付给原告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