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德仓与陆云、谈小琴、合肥道合建材有限公司、张庆生、XX、殷美、胡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仓,陆云,谈小琴,合肥道合建材有限公司,张庆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仓,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陆云,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谈小琴,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合肥道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陆云,经理。被执行人:张庆生,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XX,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云、谈小琴、合肥道合建材有限公司、张庆生、XX的银行存款1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