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单爱红与邹士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620-1号申请执行人单爱红,女,汉族,住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北沟村***号,身份证号3710211975********。被执行人邹士英,男,汉族,住威海市嵩山街道办事处牛角沟村泰浩集团院内,身份证号231025197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东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九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