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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郭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