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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秋霞与王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霞,王粉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8号原告王秋霞,女,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粉珍,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霞与被告王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霞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霞撤回起诉。诉讼费1850元,由原告王秋霞负担。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境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