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远祥申请执行张跃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远祥,张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郑远祥,住四川省��邑县金星乡黄泥村*组。委托代理人:万付林,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金鼓**组。被执行人:张跃进,住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磨庄村。郑远祥申请执行张跃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37962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跃进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3)甘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平审判员 : 邓 柯审判员 : 黄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昭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