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崔松波与葛孝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松波,葛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崔松波。被告葛孝全,成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松波与被告葛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孝全名下的xxxx号和xxxx号轿车二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