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卢兆新与陈瑞安、廖鸿飞、张文、关太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兆新,陈瑞安,廖鸿飞,张文,关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卢兆新。被执行人陈瑞安。被执行人廖鸿飞。被执行人张文。被执行人关太海。卢兆新与陈瑞安、廖鸿飞、张文、关太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瑞安、廖鸿飞、张文、关太海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以(2015)茂中法执字第5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瑞安、廖鸿飞、张文、关太海的住所地在高州市辖区内,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五、六、七、八项由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书铭审 判 员 邵志伟代理审判员 赖慧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