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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济宁市晨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晨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济宁市晨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晨光,经理。被告山东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东段南侧38号名人时代大厦1105室。法定代表人沈如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晨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晨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晨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三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隋苏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