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高阳县昱东棉纺织厂与深圳荣昌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昱东棉纺织厂,深圳荣昌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057-1号原告高阳县昱东棉纺织厂,地址高阳县尚家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会敏。委托代理人魏颖。被告深圳荣昌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10楼J座。法定代表人,张溁。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105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调解结案,依据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荣昌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款30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张春红审判员  侯立新审判员  郭文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