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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林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制���系统、前照灯不合格的桂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贵港市覃塘区往来宾市武宣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09线3055km+500m处(武宣县武宣镇对河村路段)时,碰撞、碾压对其行向车道内仰卧在路面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检验,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本院另查明,武宣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该起交通事故,即将林某驾驶的摩托车拦下,后交给武宣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徐某平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案发后,林某已与被害人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言、协议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覃登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蒙文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