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华,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裁 定 书(2014)大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大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艳华,女,1954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住大安市。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安市人,大专文化,大安市环保局科员,现住大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桑淑云,被告人孙某某的母亲。在诉讼过程中,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艳华的起诉(金艳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辛广军审判员 郁洪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桂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