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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潜江市城市管理局与龚德武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龚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程文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远定,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龚德武,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商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依法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4)7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4)7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4)713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潜工商处字(2014)7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作东审判员  朱显传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