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平诉南郑县财政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平,南郑县财政局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张某平,女,1955年10���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锦昭,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县财政局住所地,南郑县汉山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穆宝琴,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平诉被告南郑县财政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刘汉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兴虎、秦光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汉军人民陪审员 杨兴虎人民陪审员 秦光兴二���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