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汪海洋与程军锋名誉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洋,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18-1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洋,男���汉族,1947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军锋,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关于汪海洋申请执行程军锋名誉权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程军锋赔偿原告汪海洋精神抚慰金2000元,但被告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军锋的银行存款2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